現今社會的離婚率越來越高,一段美好的婚姻,常因各種因素導致維持不下去,當感情走到盡頭,好聚好散才是終點,但離婚並不是二人口頭說了算,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才會發生離婚的效果。
一、離婚方式
(一)兩願離婚(民法1050條)
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離婚,又稱「協議離婚」。
(二)裁判離婚&法院調解、和解離婚(民法1052條)
請求法院作出「離婚判決」及透過法院調解、和解離婚。
PS:離婚屬強制解事件,在提起離婚訴訟後,法院開庭前會先送調解,交由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二、兩願離婚要件(缺一不可)
(一)雙方當事人之同意並書面記載離婚協議
(二)至少二個證人簽名或蓋章
(三)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
PS:法院裁判離婚,婚姻關係即消滅,但當事人仍必須辦理離婚登記,才可以讓配偶欄恢復空白唷!
三、協議離婚簽了,他方拒絕配合登記,可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實務上常發生,夫妻雙方都寫好離婚協議書,證人也都已經簽名,要到戶政機關登記離婚時,一方卻突然反悔不願配合辦理登記離婚,另一方仍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不能維持婚姻重大事由,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
四、結語
離婚是非常多現代人面臨過的問題,如今社會對於離婚的觀念也沒那麼死板,當婚姻走向盡頭時,離婚未嘗是一個合理的選項,能為雙方各自迎向新的生活,但決定離婚時仍需謹慎,不是簽完離婚協議書就結束了,千萬別因為一時的衝動而做出錯誤的選擇,屆時又反悔反而造成雙方困擾唷!
五、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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