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傷了,可以國賠嗎?

你知道生活上那些意外,可能可以國賠嗎?為了讓人民生活更便利,國家經常會提供#公共設施讓人民使用,但有時這些設施反而使得人民的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此時我們該如何主張權利?讓安律師與霆嫂告訴你發生國家賠償時該如何處理及相關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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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見的國賠成功案例有哪些?

1.道路凹凸不平,導致騎士摔倒

2.遭漏電的路燈電擊

3.颱風天路樹倒塌、掉落的果實

4.交通號誌的錯誤秒差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1.被害人遭遇國家的侵害,而受傷時,由被害人或其親屬配偶得提起以下賠償

(1)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2)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3)被害人精神慰撫金

 

2.被害人死亡時,被害人親屬、墊付醫療費喪葬費或生活費之人、扶養人得提起以下賠償賠償範圍

(1)喪葬費(民法第192條第1項)

(2)生前生活上增加之必要費用(民法第192條第1項)

(3)受被害人扶養之人的扶養費用(民法第192條第2項)

(4)被害人父母子女籍配偶的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4條)

 

!!國家賠償的請求權應在知有損害時起二年內提起!!

三、非公共設施,國家需負責任嗎?

若非由國家設置的公共設施,應視該設施是否「由國家管理且直接提供人民使用」。若答案為肯定,則須由國家負賠償責任;若答案為否定,則該設施應認定為「私人設施」,與國家並無關係。

四、安律師告訴你國賠進行三步驟!

1.確定賠償義務機關。

例如公務員所屬機關、公共設施管理機關、委託機關

2.向義務機關提出請求

以書面申請向義務機關提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沒有在30天內與請求權人協議,或協議超過60天仍未達成共識,請求權人就可以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1條)

3.向民事或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若賠償義務機關沒有在30天內與請求權人協議,或協議超過60天仍未達成共識,請求權人就可以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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