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內物價水平不斷提升、工資持續上漲,企業營運逐漸不敷成本,面對財務困難的企業只得被迫倒閉,甚至有企業在無預的情況下惡性倒閉,員工到了上班時間只能面對深鎖的大門,頓時失去工作的員工,不但領不到積欠的工資,連資遣費、退休金都沒有著落,家計生活因而陷入困境。
日前國內知名的連鎖寵物店「動物王國」爆發惡性倒閉風波,疑似因為投資電子商務失利,拖累企業的營運,全台17間連鎖店一夕之間倒閉,受訪的員工表示臨時接到公司倒閉通知,九月份的薪水、資遣費都尚未發給,甚至被迫簽下放棄資遣費的不平等條約,以下將一起探討遇到公司惡性倒閉時,員工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公司若大量解僱員工,解雇是否合法?萬一最後公司倒閉發不出資遣費,又該如何?
一、 員工可要求公司資遣費,唯須注意即時保全薪資債權:
1. 雇主無預倒閉積欠員工薪資,勞工得自知有惡性倒閉情形30日內,以雇主不依照勞動給付工作報酬,也就是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為由,而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下稱勞基法),同時終止後,可以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準用勞基法第17條規定)。
2. 另外,先前在國內頗具規模的威爾斯美語,雖然擁有多家分校,卻也無預警倒閉,就有加拿大籍教師不甘自己辛勞付諸流水,向法院訴請資遣費,法院判決認為威爾斯美語自104年1月底即未依習慣安排課表,未提供足夠的上課時數,致外籍教師無法依原有的課表授課、領取鐘點費,威爾斯美語有違反勞動契約致其勞工權益受損的情形,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應給付該外籍教師資遣費高達30萬3870元(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判決)。
因此,遇到類似遭遇員工,可參照上述案例主張自己權益,同時別忘了起訴前符合要件可以假扣押保全自己債權。
二、 公司若查無資產,員工可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工資、失業給付:
1. 受害員工雖能要求資遣費,但若發現公司恐早已脫產或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以取償,受害員工最終只能獲得一張債權憑證,而無法真正受償,對此勞工保險局設有積欠工資之墊償基金制度,在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可向該基金申請先行墊付被積欠的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但以雇主惡性倒閉前6個月內所積欠的工資為限。另退休金、資遣費合計亦不得逾6個月平均工資(勞基法第28條)。
2. 因企業關廠、遷廠、破產等原因而非自願離職的員工,於辦理勞保退保之日起3年內,如果員工勞保投保年資達1年以上,具備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的意願,且向公立職業介紹所辦理求職登記,逾14日仍未找到工作,即可申請失業給付,失業給付是以失業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的60%計算,每月發放一次,發給期限最長為6個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
三、 隨意大量解僱勞工,未與員工協商,公司負責人恐被限制出境:
1.有別於勞基法對個別勞工的保障,如果公司因歇業、虧損、併購而解雇勞工,達到以下標準,即可認定為大量解僱勞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下稱大解法)。公司須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出解雇計畫書、60天內公告解雇、建立協商機制,如有違反得處以罰鍰,必要時還可以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國:
3. 先前接連發生澎湖、基隆河空難的復興航空,忽於105年11月22日無預警宣布停航解散,截至同年12月4日止已資遣員工1500人,台北市勞動局表示此舉屬於大量解僱勞工,復興航空未於解僱事實發生前60日進行公告,根據大解法處以50萬元罰鍰,勞動局要求復興航空提出解雇計畫書,並召開強制協商會,歷經8次協商會,最終公司才同意給予約1700位員工每人41000元的資遺費。
因此,遇到公司惡性倒閉,員工第一時間除了去老闆問個明白外,如果公司到了一定規模,還得知道大量法中雇主必要強制與員工協商,最後真的求償無門,申請工資墊償基金及失業給付還可以應急一段時間,再重新思索尋找自己工作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