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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安桓專欄】強制執行法修正,欠債還是扣薪三分之一?撞超跑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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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陣子20歲林姓孝子因幫母親送貨,精神不濟不小心撞壞4輛法拉利跑車,恐須面臨千萬賠償,大家擔心年輕人為了賠償導致家中生計無著,遂有受訪者在媒體上表示,依據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若要對林男的薪資為強制執行,僅能扣薪水三分之一,真是這樣?依新修正強制執行法,是可以扣除債務人「自己」與「共同生活親屬」(例如: 父母、配偶、子女)合計之生活費?如果是這樣,被扣薪水會比較少?如果修法前,欠債勞工有被扣薪三分之一,還有辦法救?該怎麼救濟?

     

    1、債權人執行扣薪,依民國107年6月15日修正之強制執行法規定:

    1.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2.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勞工保險、公務保險、農民保險)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例如:受雇可以每月可領薪資、加班費及年終獎金),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3.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參以下說明)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4.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

    (新修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2、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基準為何?

    參照衛生福利部公告107年度各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以下以新台幣為單位),如下:

    1、臺北市:19,388元

    2、新北市:17,262元

    3、桃園市:16,430元

    4、臺中市:16,576元

    5、高雄市:15,529元

    6、金門縣、連江縣:13,362元

    7、其他縣市:14,866元

     

    3、什麼是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

    所謂「共同生活親屬」,也就是依民法得請求債務人扶養之親屬:

    1、未成年子女:

    債務人如果為父或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依法均負擔扶養義務,縱使夫妻離婚,不論是否單獨或共同監護該未成年子女,也不因此而受影響。關於扶養費負擔比例,父或母比例為各二分之一,例如:債務人與太太離婚,育有兩個小孩,監護權歸太太,債務人依法仍負擔兩個小孩各二分之一扶養費。

    2、父母親:

    債務人如果為成年子女,對於父母親依法均負擔扶養義務,又負擔父或母親扶養義務者,為「兄弟姊妹每人」再加上「父母親之另一方」。例如,債務人家中有兄弟姊妹三人,父母親均健在,債務人對父或母親扶養費負擔比例為各四分之一,但須注意限於父或母不能維持生活為限。

    3、配偶: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因此,夫妻間扶養比例各為全部,但須注意限於夫或妻不能維持生活為限,才可向另一方請求扶養費。

    依報章所報導林姓孝子家境,假設債權人強制執行被扣薪,大約被扣多少?

    據報章所報導,林姓孝子在家中排行老二在燒烤店上班,家中還有一個在外工作的哥哥及唸高中的小妹,媽媽是緬甸華僑嫁到台灣,在深坑租了鐵皮廠房賣金紙,家裏經濟仰賴這間小小的金紙店,5年前爸爸不幸過世,媽媽便扛起家計養育3個兒女。

    從上述可知,林姓孝子居住在新北市,自己本人最低生活必需費用為新台幣17,262元,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

    1. 母親:

    縱使母親尚有工作能力,因屬父母之直系血親身份,假使名下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依法即得要求甲扶養。因此,林姓孝子須與哥哥,共同負擔扶養義務新台幣8,631元( 計算式:17,262/2 )。

    2.妹妹:

    雖與林姓孝子同住仍為未成年,然在母親扶養中,非林姓孝子得主張扶養範圍。

     

    歸納來說,如果林姓孝子的每月薪資是新台幣3萬元,應扶養母親一人,但有同負扶養義務只有兄弟手足兩人,則自己與共同生活親屬(母親)生活所必需之金額為新台幣2萬5893元(計算式:1萬7262元+1萬7262元 × 1/2=2萬5893)。所以,超跑車主等債權人日後真的去強制執行扣薪,可強制執行之金額只有新台幣4,107元(3萬元-2萬5893元 = 4,107元),並非所謂三分之一,如此看來修法後,債權人對欠債之弱勢勞工,若只有賴以為生薪資可以強制執行,勞工仍得保有相當大部分薪資維持生活;相對來說,債權人只能辛苦一點再查查債務人名下有無其他不動產或動產,或是待債務人薪資調漲或經濟狀況改善,再向債務人取償了。

    以下附表為強制執行扣薪流程圖,供讀者們參考,由於修法前法院強制執行法扣薪多為三分之一,如身邊朋友或親人在修法前已持續被扣薪三分之一至今,可以依照上述撞超跑孝子的例子來計算,換句話說,每月薪資不高,扶養人口也不少,則修法後扣薪並非固定三分之一了。因此,如果依修法後規定計算每月扣薪金額少於三分之一,債務人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執行命令,改主張以每月可領每月薪資扣除每月「債務人」與「共同生活親屬」合計之生活費用之餘額作為扣薪金額。筆者常常看到一些弱勢民眾拿著法院扣薪執行命令到處求助 ,卻往往忽略自己得多了解生活周遭重要法律常識,快動筆算一算自己可以扣除多少生活費和扶養費,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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